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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两会提案建议证监会透露多领域工作思路
时间:2017-12-30 13:16:15

  29日晚,证监会集中公布40余份对今年两会提案和建议的答复,正面回应了诸多市场热点问题。

  证监会的答复也透露了下一阶段在多个领域的工作思路,其中包括下一步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充分研究论证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在国企混改中推进国资“优先股”专题研究,还将研究有序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逐步放宽“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限制等。

  对于IPO节奏,证监会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保持定力,适当加快新股发行节奏,不断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着力化解存量。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

  在回应多个涉及“深化创业板改革”的问题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充分研究论证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证监会还回应了在国企混改中推行优先股的提案。证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有关部门已开展三批混改试点,但现有试点中,还没有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实践,接下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鼓励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试点企业在优先股制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下一步,证监会将推进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的专题研究,与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保持密切沟通,做好意见建议的反馈,积极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同时,在评估现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拓展优先股用途,更好地发挥优先股作用。研究完善将优先股权益纳入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夯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优先股的制度基础。

  “互联互通”也是近年来资本市场的一大话题。对于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互联互通的建议,证监会答复称,提案中提出的在“沪港通”“深港通”之下设立“新股通”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立“新股通”须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整体机制框架下实施,要综合考虑内地资本市场改革和香港“看穿式”监管机制及其他监管事项尚未建立等因素,统筹研究推进。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加强内地和香港的监管合作,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

  对于进一步放宽“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限制的建议,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市场客观需求、互联互通运行以及两地监管合作情况,完善相关机制规则,研究有序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逐步放宽投资限制。”

  证监会还表示,相关部门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此外,证监会在回应“三类股东”问题时称,针对部分存在“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新三板公司,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证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7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立“类举牌者”约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达到一定持股比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俗称“举牌”。随着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出现了个别投资者利用“类举牌”进行概念炒作的情况。对此,我会高度重视,对涉嫌短线炒作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相关“类举牌”方进行刨根问底式问询。特别是针对“类举牌”交易行为中出现相关方已经或涉嫌违规、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等情形的,采取了包括约谈在内的各项监管措施,对于防范市场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议中提出的“类举牌”约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督促提醒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盲区,我会将认真研究,并在相关规则修订完善的过程中予以考虑。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防止“类举牌”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着力完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研究在保留5%举牌线的同时,强化特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二是强化二级市场交易监控。针对通过“类举牌”进行市场炒作的现象,我会将完善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方案,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重点监控涉嫌短线炒作的异常交易行为,减轻市场负面影响。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近年来,我会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中心,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类举牌”行为,我会将继续通过事中事后的公开监管问询等措施,督促相关投资者依法充分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避免市场跟风炒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若“类举牌”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针对“类举牌”短线炒作模式和手法,开展风险教育,引导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健投资”的理念,杜绝盲目跟风炒作。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对新现象的监督作用。

  证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5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为进一步健全市场功能、促进优胜劣汰,证监会多次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2014年,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完善细化了相关配套规则,规范了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关安排,建立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加强了退市整理期业务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机制,强化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总体来看,目前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涵盖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实现了标准多元化。一是财务类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触及退市要求的,将坚决予以退市。二是规范类标准,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从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重大违法或移送公安之日起12个月坚决予以退市。三是交易类标准,对于不符合成交量、股东人数、收盘价格情况的,坚决予以退市。四是存续类标准,对于发生强制解散、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

  从近年的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家数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反应积极正面。*ST博元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由中介机构制定了先行赔付方案,落实投资者赔偿事宜。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退市机制: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止财务造假,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避免因周期波动性因素或财务操纵造成退市上市进程反复,杜绝退市风险公司“保壳”、恶炒行为,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强化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退市标准。

  证监会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47号(财税金融类10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资本市场发行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持“零容忍”,严格高效规范文明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力打击了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忠实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一是用足法律空间,严惩违法行为。2017年上半年,我会共对24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多家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被采取顶格处罚,共计23名责任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触发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坚决予以退市。二是不断扩展执法领域,实现市场主体全面覆盖。在部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依法追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交易对手方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各类中介机构,不断强化问责力度。2017年上半年,共有10家中介机构受到处罚。三是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不断优化。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移送。例如,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审判,上市公司被处以850万元罚金,董事长龚永福等多名责任人员均被判处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我会下属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帮助中小投资者开展民事诉讼,在匹凸匹、大智慧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均积极跟进,协助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所设置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效果。我会正积极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加大对包括信息披露、欺诈发行在内的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营造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中介机构,承担着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其履责尽职情况直接决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监管机构均把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保障资本市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为监管重点。例如,美国爆发安然、世通等财务造假丑闻后,认识到过去依靠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已无法承担其应尽的职责,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开启了独立审计监管模式,并以此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的监管。基于同样的监管逻辑,我会始终将中介机构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坚决予以打击。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监管执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加大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证监会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68号(经济发展类25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及我会职责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大股票和债券融资力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不同类型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壮大,对疏通实体经济发展“血脉”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是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我会保持定力,适当加快新股发行节奏,不断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着力化解存量。2016年全年共核准280家企业首发上市(IPO),创近5年新高。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准359家企业IPO,筹资1800多亿元。同时,注重与市场和媒体沟通,明确新股发行常态化预期,在稳定市场、防范风险基础上,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规范再融资,防止募集资金“脱实向虚”。要求除了专门的投资公司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类金融业务。优化再融资制度,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布配套发行监管问答,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有效抑制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准上市公司再融资234家,募集资金5638.11亿元。

  三是不断提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我会积极拓展新三板服务范围,不断创新融资品种,逐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实施挂牌公司分层,强化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监管,推进新三板稳步健康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新三板市场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10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619家,中小微企业占比9成以上。目前,新三板市场建立了以“小额、快速、灵活、多元”融资为主要特点的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制度,并制定了《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则,定向发行制度对于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融资情况来看,2017年1月至10月,挂牌公司共完成发行2307次,累计发行176.12亿股,累计募集金额1067.17亿元;共有10家公司完成11次优先股发行,融资21.69亿元,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应逐步显现。

  四是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制度安排。为落实《通知》要求,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自7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国共设立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万多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8700多亿元。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总体运行规范,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股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近年来,我会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大债券品种创新力度,试点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熊猫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新品种,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2017年10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面值9.14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券托管面值5.87万亿;2017年1月至10月,创新创业债发行16单,发行金额31.44亿元;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证券化)发行24单,发行金额272亿元;可续期债券发行39单,发行金额674亿元;熊猫公司债券发行9单,发行金额116亿元。2017年1月至10月,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6745亿元,同比增长79%。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不动摇,持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坚决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遏制市场资金“脱实向虚”,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7号(财税金融类18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业板改革助推创业创新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恢复创业板单独发行通道的建议

  创业板自2009年设立以来,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 id=TrsStock>转型升级为使命,有效支持了一大批自主创新型企业,成为资本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助推器。2014年3月,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明确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有利于强化协同,充分发挥两个证券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16年以来,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大幅缩短审核周期,首次公开发行(IPO)逐步实现常态化。一年多来,已有650多家企业获发批文,其中创业板近220家,占比近三成。

  二、关于推进转板试点的建议

  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只要符合创业板IPO发行条件,即可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贫困地区、西部地区等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应的专门通道政策。新三板成立以来,已有 kwid=stock_300370 kwname=skwl_keyword>安控科技( style=display:none>行情 id=hq300370 class=hqspan>300370,诊股)、 kwid=stock_300444 kwname=skwl_keyword>双杰电气( style=display:none>行情 id=hq300444 class=hqspan>300444,诊股)、 kwid=stock_300445 kwname=skwl_keyword>康斯特( style=display:none>行情 id=hq300445 class=hqspan>300445,诊股)、 kwid=stock_300477 kwname=skwl_keyword>合纵科技( style=display:none>行情 id=hq300477 class=hqspan>300477,诊股)、 kwid=stock_300607 kwname=skwl_keyword>拓斯达( style=display:none>行情 id=hq300607 class=hqspan>300607,诊股)等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从新三板转到创业板上市。

  三、关于优化落实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制度的建议

  2014年,创业板推出小额快速定向融资机制,具体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其中,属于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不聘请保荐人自行销售。小额快速定向融资机制,符合创业板公司规模小、轻资产的特点,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加快融资效率,有效发挥创业板支持创新型、科技型公司持续成长的关键作用。

  四、关于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建议

  为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会不断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2014年5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取消了创业板发行上市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2015年12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突出审核重点,加大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支持力度。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在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方面作了适当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创业板发行上市有两套财务准入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与主板的较高要求相比,上述指标尤其是第二套指标能够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在盈利初期即可与资本市场对接。提案中提及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若干年无法通过利润分配回报投资者。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统筹规划相关制度的修改。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统筹考虑,凝聚共识,充分研究论证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作者: feixiang 来源: